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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东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鹿东民初字第2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项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列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4月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项某辩称:近来夫妻关系紧张主要是因为被告不同意原告拿房屋向银行贷款,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本案归纳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4月5日登记结婚。近来夫妻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发生争执,2011年11月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所证实。二、关某某女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近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列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迪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