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华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农民。200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1年11月10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在郑州市金水区抓获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13日被押解回华池县,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文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的一天,赵xx(已判决)打电话给曹xx(已判决)问有没有值钱的东西(文物)他们过来偷,后曹xx和曹xx(已判决)打听到华池县林镇乡有两座石塔,打电话告诉了赵xx。赵xx便电话指派被告人马超到陕西省延安市与曹xx、曹xx接头后,马超与曹xx驾驶摩托车到华池县林镇乡看了二曹踩点过的双石造像塔,并打电话将看到的情况告知了赵xx。同年3月24日晚,赵xx等人从河南分别乘坐小客车、大货车窜至华池县林镇乡张岔村双塔寺与马xx、曹xx、曹xx汇合,盗取该寺国家一级文物一号造像塔上的七层塔柱、一个莲花座和两块小塔体,马超具体负责装车,作案后由赵xx将塔体运往广州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台湾人阿潘。被告人马超分得赃款5000元(包括赵未臣还他的钱)已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双石造像塔。被告人马超犯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超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的一天,赵xx打电话给曹xx问有没有值钱的东西(文物)他们过来偷,后曹xx和曹xx打听到华池县林镇乡有两座石塔,便打电话告诉了赵xx。赵xx便电话指派被告人马超到陕西省延安市与曹xx、曹xx接头后,马超与曹xx驾驶摩托车到华池县林镇乡看了二曹踩点过的双石造像塔,并打电话将看到的情况告知了赵xx。同年3月24日晚,赵xx等人从河南分别乘坐小客车、大货车窜至华池县林镇乡张岔村双塔寺与马超、曹xx、曹xx汇合,盗取该寺国家一级文物一号造像塔上的七层塔柱、一个莲花座和两块小塔体,马超具体负责装车,作案后由赵xx将塔体运往广州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台湾人阿潘。被告人马超分得赃款5000元(包括赵未臣归还马超3000元)已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被盗双石造像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遗留有驾子车、撬杠等作案工具;3、证人詹xx、阿潘的书信、朱某、高某、张xx的证言,证实2000年3月22日踩点、3月24日双塔寺被盗窃的具体经过。4、文物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石塔为国家一级文物。5、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10号、(2003)29号、(2004)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曹xx、曹xx、赵xx等人的判处情况。6、被告人马超与同案犯曹xx、曹xx、赵x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共同盗窃犯罪的事实与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超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本案被盗窃文物已全部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故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受损失,打击盗窃文物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止)。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保中审判员 延小丽审判员 李治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