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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行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灞行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人郭卫峰,男。被执行人刘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8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卫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钢构大棚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2005年12月刘卫与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办事处水沟村二组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该组空地6亩,租期22年。2011年6月,刘卫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设建材市场,现已建成二层钢构大棚,建筑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3515平方米。刘卫占用土地的性质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二层钢构大棚一座并处以罚款527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8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8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