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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理人张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拓,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安岗,男,住西安市环城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岗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津迈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