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洪春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853号罪犯张洪春,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已执行),追缴赃款419856元。刑期自2002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5年10月28日、2007年9月20日、2010年6月20日作出(2005)成刑执字第3327号、(2007)成刑执字第3225号、(2010)成刑执字第2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4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1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另查明,追缴赃款419856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洪春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七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