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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毛与韩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毛,韩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周毛。被执行人:韩灵敏。周毛与韩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2)甬象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毛于2011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灵敏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尚欠申请人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4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李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