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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丽与高书兵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高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高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书兵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2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