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利、王庆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利,王庆忠,李丙武,李丙谦,王玉廷,周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爱云。被告刘国利。被告王庆忠。被告李丙武。被告李丙谦。被告王玉廷。被告周立梅。原告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利、王庆忠、李丙武、李丙谦、王玉廷、周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山东省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清香-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