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冬林与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林,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188号原告刘冬林,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下柏瑞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雪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林于2012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林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