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街道竹林街××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东街道山河村。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定作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并未订立书面定作合同,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定作法律关系,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本案应依据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原告临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舒人俊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