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祝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祝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祝某某申请对原告唐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医疗费合理性等进行司法鉴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