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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小钢申请执行李增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小钢;李增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64号申请人李小钢(又名李志刚),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增产,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为15000元,案件执行费125元,合计15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增产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增产自觉交纳案件款15000元,案件执行费125元,现已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