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半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任甲、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任甲,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半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邵某某。被告任甲。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后××号。原告邵某某诉被告任甲、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雷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某某、被告杭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甲、大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12年2月12日9时25分,被告任甲驾驶被告杭州××公司所有的浙a×××××号车在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浙a×××××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拱墅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任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任甲、杭州××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5500元、拖车费2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2、定损单、修理清单各一份、修理发票二张、拖车费发票一张,证明车辆修理及拖车费用情况;被告任甲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杭州××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无异议,修理费及拖车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大地××××公司书面答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无异议,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由侵权责任乙担,诉讼费为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杭州××公司、大地××××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任甲、大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杭州××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2月12日9时25分许,被告任甲驾驶被告杭州××公司所有的浙a×××××号大客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某某丽水路口,右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浙a×××××轿车右车尾相撞,后原告车辆又与隔离栏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拱墅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任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原告支出车辆修理费15500元及拖车费200元肇事车辆浙a×××××号车在被告大地××××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车辆修理费15500元,拖车费200元。本起交通事故系被告任甲的过错造成,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杭州××公司系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大地××××公司系基于承保了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原告的财产损失未超过该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故由被告大地××××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地××××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2000元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赔偿原告邵某某车辆修理费15500元、拖车费200元,合计15700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任甲承担,被告杭州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