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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南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南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王某。被告:詹某。王某为与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升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王某起诉称:王某、詹某于农历2010年12月在广东省中山市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詹某自2011年6月5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王某与詹某离婚。王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东陈村委会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詹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王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王某、詹某于2010年农历12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5日,詹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王某、詹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也较短,未能建立真诚的夫妻感情。詹某婚后十几天即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可见其对夫妻感情的淡漠,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且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王某起诉要求与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詹某未到庭,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与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升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