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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淑会与马涛、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淑会,马涛,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于淑会。被执行人:马涛,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高军,原住永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会与被执行人马涛、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军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淑会与被执行人马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