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卢旭群与慈溪市海鹏化工有限公司、马桂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旭群;慈溪市海鹏化工有限公司;马桂珍;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甬慈商初字第407-2号 原告:卢旭群,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海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怡园村。 法定代表人:邹巧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桂珍,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 法定代表人:胡建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了(2012)甬慈商初字第40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在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波亿禾茄轴承有限公司在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34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