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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李某甲,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乙,女,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