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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连某某诉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连某某,女。被告邓某甲,男。原告连某某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与被告邓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虽然结婚二十多年,但被告对我的猜忌心理严重,而且因双方受教育程度和生活习惯不同,矛盾越来越深,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甲离婚,婚生女邓某乙随我生活,婚生子邓某丙随被告生活。被告邓某甲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但都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引起的,并没有多么严重,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农历10月21日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1991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邓某乙,现就读于陕西财经学院;1993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邓某丙,现就读于寺前高级中学。近几年来,因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原、被告分居两地,双方缺少联系和沟通,在处理一些家庭琐事过程中经常产生争执,发生争吵。2011年12月份,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3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持续二十余年,近几年,虽因被告在外打工造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缺乏沟通,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互谅互让、互信互容,多看对方长处,多负一点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生活,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和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高辉人民陪审员  姬宏斌人民陪审员  李 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