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瑞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王学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785号原告李瑞超,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与永安路交叉路口。代表人吕俊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斌,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学顺,农民。原告李瑞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超的委托代理人于加亮,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超诉称,2012年1月3日16时20分许,原告驾驶鲁G×××××号摩托车沿2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安丘市大盛镇西大盛卫生室门口处时,与被告王学顺驾驶的鲁V×××××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后原告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已支出医疗费40000元,现仍在治疗中。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学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学顺驾驶的鲁V×××××号客车在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告理应赔偿。现诉至法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辩称,如投保属实,该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等不属于交强险承担的部分,不予赔偿。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提交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被告王学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日16时20分许,原告李瑞超驾驶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2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安丘市大盛镇西大盛卫生所门口处时,与被告王学顺驾驶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原告伤后入安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12年2月27日已支出医疗费120884.82元,现仍在治疗中。该事故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瑞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学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学顺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财产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2年1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先期医疗费120884.82元,车辆损失费439元,共计121323.8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丘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住院费用细目汇总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学顺驾驶鲁V×××××号客车与原告李瑞超驾驶的鲁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瑞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学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瑞超因事故受伤,权益受到侵害,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0884.82元、车辆损失费4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学顺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122000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王学顺与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但该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项目进行详细划分,故对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依法不予采信。被告王学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认定。综上,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联合保险安丘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20439元。原告的其余损失884.82元,应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承担,因被告王学顺在该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被告王学顺赔偿该损失的30%,计款265.4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瑞超各项损失1204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学顺赔偿原告李瑞超各项损失265.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原告李瑞超负担1908元,被告王学顺负担818元。保全费320元,被告王学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杰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香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