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芳与被告吴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吴国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李芳,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宜川县。被告吴国辉,男,29岁,汉族,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吴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承担337.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