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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芳与被告吴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吴国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李芳,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宜川县。被告吴国辉,男,29岁,汉族,延安市子长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吴国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实际承担337.50元。代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