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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廖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郭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自2009年9月至今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廖某提交了由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该证据显示被告廖某自2009年10月起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英郡华年5栋3单元8D,深圳市龙岗区为其经常居住地,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廖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