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思武与西安宜林门窗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23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武,西安宜林门窗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思武。委托代理人同号年,男。被告西安宜林门窗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繁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武与被告西安宜林门窗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