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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以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辩护人魏娣,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斌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娣、手语翻译陈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601路公共汽车上,趁被害人沈某不备之机,将该沈背包内的钱包1个(内装人民币222元、银行卡等物)盗走,逃离时被抓获,追回现金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接警经过、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一女聋哑人(在逃,身份情况不详)窜上南行的本市601路公共汽车,当车行至端履门站时,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沈某不备之机,盗走沈某背包内钱包1个(内装人民币222元、银行卡等物)并转移给同伙,后欲逃离时被沈某发现并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现金并已发还被害人沈某。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佐证: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害人沈某报称,2011年10月31日早上8点,其从西华门乘坐601路公交车去鲁家村,上车时人特多,有一个女的老是挤他,其没注意,当车走到端履门站时,其发现包被人拉开钱包不见了。其看见挤其的那个女的下车了,就赶紧下车,一把抓住那个女的并问看到其钱没有,那个女的用手比划,其才知道是个哑巴,女哑巴好像说没有拿,然后跑进了菊花园巷子里。其在巷子口等了10分钟左右,看见并抓住了女哑巴。女哑巴把其带到端履门601站台,用手不知道给谁比划了几下并让其往地上看,其将地上的一团卫生纸捡起来,看到里面有其丢失的200多元现金,其问女哑巴钱包和卡呢,女哑巴不说话就是摇头。后其打“110”报了警,警察把其和女哑巴带到公交分局。2、接警经过。证明2011年10月31日8时30分许,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出所接被害人沈某报警称在公交601车上抓到1个小偷,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3、被告人供述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的过程。4、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沈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系2011年10月31日在端履门601路公交车上对其实施盗窃的人。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对其实施盗窃后被抓获的车站进行了指认。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7、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8、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证明被盗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沈某。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系聋哑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艾玲审 判 员  卢 璐人民陪审员  贺子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