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凌某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凌某某公司;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被告杨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以所诉主体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