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祁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李某,长庆机械制造总厂职工。被告祁某,长庆监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祁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