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都某甲,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都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两换成亲,原告听从母亲的操办,给哥哥换媳妇,与被告相识成婚,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性格不和,也没有共同语言,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对孩子漠不关心。原告于2007年8月份回娘门居住,后来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12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仍与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都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换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都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4月7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5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未和好。2012年1月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前,经本院征求原、被告之女都某乙的意见,都某乙明确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愿意随原告孙某生活。庭审中,原告孙某明确表示女儿都某乙由自己自行抚养,并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都某甲则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11)安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都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本院调查都某乙的笔录一份及原、被告法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换亲,婚姻基础一般;虽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夫妻感情,但分居生活后,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1年4月份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尽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女都某乙已满十二周岁,现随原告生活,且都某乙明确表示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都某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自行抚养都某乙,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原、被告的婚姻前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都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都某乙由原告孙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智新审判员 冯明国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