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陈山山与崔亮亮、海丰县骏通实业有限公司小汽车出租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山山;崔亮亮;海丰县骏通实业有限公司小汽车出租运输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陈山山,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少群,系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亮亮,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广东省花都市人,现住海丰县。被告:海丰县骏通实业有限公司小汽车出租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道,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负责人:杨丰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忠、黄景山,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山山诉被告崔亮亮、骏通公司、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山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山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34元,原告撤诉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367元。审 判 长 :李革明审 判 员 :郑宝珣人民陪审员 :刘信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极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