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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周樊、黄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黄周樊,黄小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地址:阳朔县阳朔镇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原永飞,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该行白沙支行副行长。被告黄周樊,农民。被告黄小弟,农民。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周樊、黄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被告黄小弟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月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