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其发与肖加华、胡衍芬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发,肖加华,胡衍芬,肖磊,肖加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徐其发,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肖加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胡衍芬,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肖磊,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系肖加华和胡衍芬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肖加华、胡衍芬、肖磊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加华、胡衍芬、肖磊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加华、胡衍芬、肖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加华、胡衍芬、肖磊共有的位于南昌县向塘镇沙向路92号1栋1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的产权变更为徐其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