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政,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董某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