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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克元与陈东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元,陈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蒙执字第194-1号申请人陈克元,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陈东平,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蒙民一初字第1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陈东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东平拒不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东平有轮窑厂承包费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东平在轮窑厂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