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宏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07号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380号。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健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贵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宏伟,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原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