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XX与袁堂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袁堂梅。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袁堂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袁堂梅的银行存款,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XX现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守国审判员 孙著国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