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亚军与刘建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军,刘建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01号原告王亚军。被告刘建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军与被告刘建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明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军撤回对被告刘建明的起诉。审判员 ���智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 智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