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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冯秀安与主父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安,主父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冯秀安。委托代理人冯达。被告主父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安与被告主父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秀安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秀安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