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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齐某甲与郭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甲,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郭某甲,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06年1月15日作出的(2006)永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某甲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郭某甲主动将执行款1200元及执行受理费50元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06年1月15日作出的(2006)永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