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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百亮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电厂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亮,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电厂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百亮,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电厂项目部。负责人齐庆辉,任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亮诉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阳电厂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百亮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百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百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由李百亮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