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房新田与西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新田,西安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84号原告:房新田,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高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庆森,男。委托代理人:王汉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新田与被告西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房新田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新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新田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房新田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吕 江 辉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