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寿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寿某某的伤残是否达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66鸿运b型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规定的身体高度残疾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