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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龙华丰与林永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华丰,林永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龙华丰,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何其辉,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忠,男,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华丰诉被告林永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昭峰代理审判员  梁 中人民陪审员  杨飞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君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