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殷荣林与徐胜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荣林,徐胜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殷荣林。被告徐胜林。本院受理原告殷荣林诉被告徐胜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徐胜林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荣林起诉被告徐胜林要求赔偿,但被告徐胜林的住址不在本院辖区,在十堰市张湾区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胜林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给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东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