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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殷荣林与徐胜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荣林,徐胜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殷荣林。被告徐胜林。本院受理原告殷荣林诉被告徐胜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徐胜林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荣林起诉被告徐胜林要求赔偿,但被告徐胜林的住址不在本院辖区,在十堰市张湾区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胜林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给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东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