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金旺与被告涉县西戌镇东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金旺,涉县西戌镇东戌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申金旺,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涉县。被告涉县西戌镇东戌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金旺与被告涉县西戌镇东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金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申金旺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