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子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子第1000号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上埠村。法定代表人林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军,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前李付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0.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青岛平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