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史勇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305号罪犯史勇,男,1971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了(2011)甬鄞刑初字第6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2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