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徐利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徐利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春雷,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慈溪市。被告:徐利浙,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诉被告徐利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雷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