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马万利行政强制拆迁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万利;田艳侠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单行审字第26号 申请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田民,局长。 被申请人马万利,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田艳侠,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马万利、田艳侠拆迁行政强制拆除房产一案,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建裁字(201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单建裁字(201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第四项,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搬迁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朱加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