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菊美与丁国云、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菊美,丁国云,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姚菊美。被告:丁国云。被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张伟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菊美诉被告丁国云、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菊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