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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井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井健,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上列当事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该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为此,本院依职权对其在我市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理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