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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学军与张家口新星驾校崇礼分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军,张家口新星驾校崇礼分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崇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胡学军,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崇礼县。被告张家口新星驾校崇礼分校。负责人:孙梦。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交通局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军与被告张家口新星驾校崇礼分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