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东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马云飞与柴利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云飞;柴利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马云飞,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柴利耘,男,2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飞与被告柴利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飞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云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马云飞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